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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科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 。
2、 根据国家、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3、 制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4、 审核经办机构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
5、 负责对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肓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率 。
6、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支付标准 。
7、 制定我市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审定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
8、 负责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9、 审核经办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
10、制定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11、负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长:蔡利      联系电话: 319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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