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监察科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如何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劳动争议仲裁科

 

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范围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是怎么划分的
· 养老保险科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程序及时限
  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 医疗保险科
  市本级交费标准政策
  市本级医疗保险报销咨询

· 

劳动工资科

 

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标准

 

关于公布泸州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 

培训就业科

 

怎么办理《失业证》及《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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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坚定的对象

 

申报初、中、高及职业技能坚定的条件
泸州市劳动保障知识解答
一、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1、培训就业政策咨询
(1)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1、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在劳动年龄内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2、夫妻双方均已下岗、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夫妻双方均已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2)怎样申请再就业救助。
市(区县)就业局设有再就业救助中心,各级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设有再就业救助站,专门受理再就业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
(3)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报告。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负责人身份证、工作经历。6、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7、《四川省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
(4)下岗失业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投诉。
为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市机关作风建设投诉中心举报(电话:3111132)。
(5)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必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2、不得出卖、出租或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3、不得从事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中介活动。4、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6)职业介绍机构工作场地应当悬挂哪些证照。
1、《职业介绍许可证》 2、《收费许可证》3、营业执照
(7)申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需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开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报告;2、拟办机构章程和发展规划;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5、 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6、《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表》;7、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办学法人的资格;2、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3、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要求;4、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设施、设备;5、 教学管理的要求(培养目标、职业设置、教学计划及所使用的教材); 6、 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7、培训期限的要求(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分别所需的培训时间);8、办学经费的要求(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9、结业方式(考试考核方式、证书种类与名称);10、其他方面的要求。
(9)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及内容。
对象: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内容: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就是组织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在就业前开展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2、社会保险政策咨询
(1) 职工退休、退职条件
一、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病退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病退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
二、缴费年限: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
(2) 办理退休、退职申报程序
1、企业或参保人员应在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将职工原始档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退休(职)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2、核定退休、退职年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核定:一是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范围,并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二是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原始档案有记载。 
4、病退休、病退职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3) 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因暴力伤害、机动车事故伤害、失踪、抢险救灾等原因申请公伤认定的、申请人须提出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5) 工伤认定办结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 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 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为本人工资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 、6个月。
2、伤残津贴1-6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
3、5-10级工残职工,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5-10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4个月、 60个月、36个月、26个月、16个月、10个月。
4、生活护理费为市参统单位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椎的,按规定报销。
6、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椎执行。
7、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参统单位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旧伤复发死亡没有):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参统单位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 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为30%、孤身一人增加10%。
8、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按国务院{1991}89号文件规定,执行损害赔偿,对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实行补差。主要有: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残(亡)补助(偿)费=应补差额。②丧葬费:丧葬补助金-赔偿的丧葬费=应补差额
3、劳动关系与工资政策咨询
(1) 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1、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为340元(每日16.25元),其余各县280元(每日13.38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为3.7元,其余各县为3.1元。
(2) 标准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标准
1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是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工资的含义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支付。
(4) 劳动合同期限分类及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情况
1、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者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6) 劳动保护对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具体规定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规定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4、劳动争议仲裁政策咨询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辞职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当事人应怎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当事人应怎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在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诉书份数。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示和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仲裁申请时效是怎样的规定的。
仲裁申请时效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起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
(5)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是怎样划分的。
根据《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不属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市(地、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经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中发生的不属省仲裁委员会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理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6)当事人如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7)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审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前四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己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8)当事人如何交纳仲裁处理费。
仲裁费分为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案件处理费数额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收取,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5、劳动监察政策咨询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2)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1、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2、招用职工情况。
3、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5、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6、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7、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情况。
8、遵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9、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如何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
(4)劳动者应向哪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应向工作场所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泸州市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为: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194437 转接请按1号键
江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106348 转接请按2号键
龙马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522230 转接请按3号键
纳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217812 转接请按4号键
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170505 转接请按5号键
合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262582 转接请按6号键
叙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222066 转接请按7号键
古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205808 转接请按8号键
(5)劳动保障监察是否收费。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不收取任何费用。
(6)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案件的时间是多少。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从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或交通不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7)哪些行为属于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定为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1.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人用人单位内进行监督检查的;2.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工时记录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的;3.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有关账册、资料的;4.拒绝签收和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和说明的;5.拒绝签收和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未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规定的限期内改进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6.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7.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暴力、威胁、报复行为的;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也有例外规定,如《征缴条例》将复议作为必经程序,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6、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应诉政策咨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书应一式两份,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和具体的请求事项及事实和理由等基本要素;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项和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样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工伤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日。
二、就业服务业务咨询
(1):培训就业政策咨询
1、怎样办理“失业证”?
答:持身份证、初、高、大中专毕业证以及“失业证明”到当地就业局或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办理。
2、怎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
3、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全民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6)原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7)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
(8)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
4、哪些人属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答: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5、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
答: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
6、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哪些再就业援助?
答: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失业职工管理政策咨询
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①本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本人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①用人单位在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个人档案送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②失业人员在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本人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身份证、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审查后,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出通知,于次月20日领取银行存折,以后每月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及计发标准
①失业保险金——原单位参保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
②门诊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的10%
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住院医疗补助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的70%,累计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3个月失业保险金
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其家属丧葬补助金——10个月失业保险金
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其家属抚恤金——10个月失业保险金
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免费享受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
①满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为3个月;
②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为6个月;
③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为12个月;
④五年以上不满八年的为15个月;
⑤八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18个月;
⑥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5、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被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可领1个月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月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6、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逐月发放,不能一次性领取。
(3)失业保险基金申报、登记、缴纳政策咨询
1、什么是失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并以货币作为提供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互济性也更为突出。主要特点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保障性、社会化、水平适度,适当积累及专款专用等。
2、哪些单位及个人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答: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我省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也就是说,上述“两个条例”覆盖范围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严格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针对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及职工个人参加失业保险,首先由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建立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然后由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并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职责;最后由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经办科室建立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据实征收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依法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4、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文件?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是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是其他证件、资料。
5、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答: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和工商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其他材料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非企业单位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批准或宣布变更的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6、失业保险缴费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办理申报?
答: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要内容有:缴费单位的代码、单位名称全称、开户银行及帐号、职工情况、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缴费所属日期等。按照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具体要求是:缴费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失业保险机构报送缴费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办理缴费申报。
7、什么是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答: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其中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同时,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8、什么是工资总额?什么是本人工资?什么是职工平均工资?
答: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凡是根据职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
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全社会职工工资总额与全社会职工人数相除的一个平均数值。可按年、季或月计算。
9、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答: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10、什么是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如何收取滞纳金?
答:失业保险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的2‰的滞纳金。
11、失业保险基金由哪些构成,用途是哪些?
答: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包括: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依法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款专用。具体用途如下:(1)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6)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4)失业保险基金稽核政策咨询
1、失业保险基金稽核举报电话:0830--3195327
2、什么是失业保险稽核?
答:所谓失业保险稽核,就是对失业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失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其顺利进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
3、失业保险稽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稽核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4、失业保险稽核工作的范围、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①社会保险机构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稽核,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等相关的情况为主要工作范围;
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所在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
③稽核工作的内容:
——稽核检查缴费单位是否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审核缴费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明细帐表》及相关的财务、劳资等资料;
——缴费单位参保人数是否与实际职工人数一致;
——缴费工资总额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实际收入一致;
——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等情况;
——是否按照有关的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及社区就业服务管理政策咨询
1、安置多少人才能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答: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就可以了。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再安置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4、安置多少人才能新办服务型企业?
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达到30%就可以了。
5、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6、安置多少人才能算新办商贸企业?
答:根据政策规定,当年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0%就可以了。
7、新办商贸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办商贸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人员。
9、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四种材料:①书面借款申请;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③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
10、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经过哪些申报和审批程序?
答:个人出具材料,报社区居委会签意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签意见,区县就业局审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查推建提保机构审核,有关商业银行贷款。
(6)农村劳动力就业及劳务输出政策咨询
一、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1、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2、劳务协作制度。
3、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制度。
4、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制度。
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哪些?
答:1、制定劳务输出计划。
2、提供用工信息。
3、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4、发放外出务工证明。
5、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
6、对组织输出的务工人员实行跟踪服务。
7、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8、为回乡创业民工提供服务。
三、农村劳动者外出就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
2、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就业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注意哪些事项?
答:1、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婚育证、外出务工证明和相关职业技术资格证明。
2、普通劳动者可到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外出务工。
3、注意用工信息,切忌盲目外出。
4、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
五、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1、办理外出务工证明,根据川价字费(1995)57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1元。
2、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外出务工,根据泸市价综[2001]38号文件规定,市外劳务输出服务费每人次收取100-15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免收。
三、再就业政策咨询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和申领规定
1、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全民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6)原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7)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
(8)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
2、《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准备再就业的以上“八类”人员,持劳动保障机构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就业服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办法: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在企业指定的管理下岗职工的工作机构出具的本人仍在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县级以上民政府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
(5) 全民事业单位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 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原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招工审批表或相关国有企业身份的资料证明。
(7)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需提供《失业证》;《转业军官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8)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政府征用土地的批文及安置协议书。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对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还应专门予以注明)。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即报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审核认定机构免费发放《优惠证》。未设立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申领《优惠证》由企业按以上要求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坡、荒滩,从取得经济收入的第一年起,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收费优惠: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向有关机关申请2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可在贷款期限内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4、免费再就业培训: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减免费再就业培训。
5、免费职业介绍: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当地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现有的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一定比例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2、收费优惠: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可免交所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
3、社保补贴: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到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凡安置一名“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
5、对小企业的信贷政策:银行应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经办银行应根据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贷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安排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6、如何申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认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认定的企业,可持下列材料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1)企业职工工资表
(2)被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工商登记执照
(4)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证明》
(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五)其他
1、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由劳动部门组织对毕业半年后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为登记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就业服务。
2、微利项目
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3、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社会或企业出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
⑴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如:清洁、绿化、门卫、收发、勤杂等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⑵由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发的公共事业管理岗位。如城市协管、市场管理、交通协管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岗位。
⑶社区公共管理和清洁、绿化、保安、车辆守护、公共设施养护等社区公益性岗位。
⑷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4、国家限制的行业
⑴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⑵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⑶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四、养老和工伤生育业务咨询
1、办事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2)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程序及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证件和资料。市社保局应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假期顺延)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手续,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市社保局应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报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直接到市社保局征收窗口和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三)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1)缴费方式: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可通过银行承付,也可直接到社保局缴费。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到市社保局征收窗口申报缴费,也可以在市社保局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2)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缴费工资的20%缴纳。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二类行业中的建筑业、运输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三类行业中的化工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补缴费办法:
按照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的意见》(泸市劳社养[2004]67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经市社保局审核确认,应依照当期缴费费率,一并缴纳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查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主要以打印对帐单、窗口查询、向社会公告和企业公示为主。凡在窗口查询个人帐户的,须提供缴费单位代码、本人身份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方可实现查询。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转出:市社保局基金征手科经办人员接到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转入地社保局同意转入联系函(转单位的需提供转入单位的聘用合同)后,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打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将上述两表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属省内转移的,只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
(2)转入:缴费单位社保专管员凭用人单位与转入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到市社保局基金征收科办理转入联系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市社保局基金征收科根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出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及同意转入联系手续等,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其基础数据登录计算机。
(六)办理退还个人帐户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后,个人帐户退还金额为:原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含利息)和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的本息)。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原则上由社保局将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与支付
(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1.35%╳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因病退职的退职生活费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办理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个体劳动者参保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死亡的,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帐户的利息)全补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政策
1、退休(职)人员从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机构每月通过银行、邮政按时足额发放每位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社保机构按规定(国发[2000]8号文)、(川劳社办[2002]16号文)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按(劳部厅发[2004]8号文)规定实行全国协查认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养老金领取资格认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居住户籍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时停发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在死亡后的次月停发养老金,按规定火化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标准为:800元(泸市府办[2002]107号),一次性死亡救济金,待遇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上月基本养老金的7个月(川府发[1988]170号)。
(三)离退休(职)人员管理政策
1、 按泸市府办[2004]号文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按属地管理原则,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 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保障所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和联系卡,对退休人员实行表、卡管理。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将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4、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为:凡移交社区(街道、乡镇)管理的退休人员,其档案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继续由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管理;由市、县、区管理企业的企业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同级组织部门管理。
3、工伤生育保险业务
(一)、 工伤保险
1、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发生工伤应到协议定点医院治疗,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局工伤生育科申报,30日内向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无欠费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工伤待遇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后持相关票据到工伤生育科领取相应待遇。
2、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的本人工资。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规定报销。
4、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工伤待遇审批表、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鉴定鉴定表、医疗费发票、出院证、住院明细表,门诊治疗的还需提供复式处方
5、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条件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6、由基金支付的工亡待遇项目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享受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30%的抚恤金,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7、 由单位支付的伤残待遇
(1)、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2)、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74个月、六级为60个月、七级为36个月、八级为26个月、九级为16个月、十级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生育保险
1、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生育妇女到定点医院生产,待婴儿上户后,单位无欠费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生育待遇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后持相关票据到工伤生育科领取相应待遇。
2、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产妇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户口簿、出院证、住院明细、医疗费发票原件。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泸州市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根据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4]40号文件精神,参保范围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部属住泸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2、缴费计算办法:
(1)、个人积累金缴费按泸市府发(2004)40号文件规定,以个人工资总额的4%缴纳。
(2)、单位积累金缴费:1、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2、自收自支和省部属住泸单位按3%缴纳。基金征收按泸市府发[1996]108号文件规定分档征收。
3、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转出:按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办理。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接收函,转出人单位提供参保资料:包括养老保险手册、卡片。
(2)转入:调入我市参保单位的人员,持调动手续到市社保局基金征收三科办理入户手续。
4、辞职、辞退及被解聘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文书,到市社保局基金征收三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或退保手续。
5、参保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凭死亡证明书及《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卡片到市社保局基金征收三科办理退保手续。
5、审计稽核业务
一、 审计稽核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的内容有哪些?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承担哪些义务?
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举报人保密。
(四)《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养老保险行政争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市社保局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市社保局未按规定审核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市社保局未按规定记录养老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市社保局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市社保局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市社保局不依法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对市社保局停止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市社保局未依法为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市社保局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市社保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市社保局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认为市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以书面形式内向市社保局审计监察科申请复查或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3、市社保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其申请期限。未告之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市社保局应在接到申请人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改变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对市社保局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市社保局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市社保局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市社保局的复查程序终止。
6、市社保局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医疗保险政策咨询
1、市本级交费标准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在职职工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本人工资额的2%缴纳。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含本数)的,按80%为基数缴纳,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含本数)的,按200%为基数缴纳。80%--200%之间按实缴纳。个体经济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或6%选择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实行改制、改组的企业,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由原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缴费年限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未达到缴费年限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时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3)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凡是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200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3元。
2、市本级医疗保险报销咨询
(1)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按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保险费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称起付标准。我市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为三个档次。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和在职退休分为六个标准。一级和未定级医院;在职起付400元、报销比例为85%,退休起付300元、报销比例为92%;二级医院:在职起付500元、报销比例为80%,退休起付400元、报销比例为88%;三级以上医院在职起付600元、报销比例为75%,退休起付500元、报销比例为84%;转外医疗费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在职70%,退休75%。一年内的多次住院,起付线逐次降低50元,但降低金额不高于100元。
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为全年20000元。
(2)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作为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
(3)个人帐户及其用途
个人帐户属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依法继承。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划分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下按缴费工资的2.7%划入;31岁至50岁按缴费工资的3.05%划入;51岁以上按缴费工资的3.4%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和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中的起付和统筹自付部分,当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门诊医疗费一律由个人自付。
(4)住院申报程序
1、在定点医院住院申报程序
就医(看病)——医生开具入院证——凭入院证、职工医疗IC卡——在医院医保办登记——进入所住科室住院
2、异地安置人员、因工出差、探亲休假人员住院申报程序
在居住所在地镇以上医院入院(急诊)——通知所在单位或市医保中心管理科——单位出具证明,费用个人先垫支,并向医保中心管理科申报备案。
3、转诊住院
A、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因病情等原因,经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并填写《转院申报审批表》,可以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起付金只付一次,按高级别医院标准收取。低级别医院的起付金,由参保人提供两家医院的发票复印件或医保中心的报销单,可向医保中心申报退还。
B、转外地医疗机构
外地医疗机构限指省内公立医院和重庆医院。转外地医疗机构只有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才符合转外地医疗机构资格。因病情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由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外地医疗机构。
(5)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1、联网医院:参保人出院时,在住院医院直接结算。
2、异地住院申报必备资料。
A、出院证
B、住院(转院)申报表
C、病人医疗费用每日清单
D、收据(发票)
E、各类费用明细清单
F、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志、病程记录、出院小结、特殊检查报告、长期临时医嘱等
(6)慢性和重症疾病的范围和标准
1、冠心病: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心电图有明显心肌缺血表现,并有①高血压;②高胆固醇血症;③心肌梗塞;此三条中的两条者。
2、风湿性心脏病:符合急、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含三级)者。
3、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具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且伴有右心功能不全、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者。
4、高血压病:二期高血压以上(即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①体检、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②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③蛋白尿或血浆肌酐深度、轻度升高者。
5、各种恶性肿瘤(癌症):符合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具有病理诊断或影像学检查报告者。
6、脑血管疾病:符合脑血管疾病诊断标准,具有肢体功能障碍或昏迷、失语者。
7、肝硬化:具有二项中一项者:①门静脉梗阻及高压产生的侧肢循环扩大,包括脾肿大、脾功能亢进及腹水等;②肝功能减损所产生的白蛋白降低、水肿、腹水、黄疸及肝性昏迷等。
8、糖尿病:具有糖尿病的典型症状,化验检查提示血糖明显改变,并需口服降糖药物治疗者。
9、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具有各种病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化验检查提示肾功能明显改变者。
10、慢性肝炎:符合慢性肝炎诊断标准,且血清中白、球蛋白比例发生改变者。
11、系统性红斑狼疮: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且抗核抗体阳性反应者。
12、结核病:经检查为结核病,并有传染防治部门有效证明者。
13、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并有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14、帕金森氏症
(7)高额医疗保险及高额医疗保险赔付范围、限额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同时办理“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一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收缴。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范围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20000元以后,所余的费用进入高额医疗保险申报范围,扣出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费用后,高额医疗保险分别按90%、80%和72%的比例赔付,一年内高额医疗保险累计最高赔付额为15万元。
六、职业技能鉴定咨询
1、 什么是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国务院6号令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87个。
2、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凡属有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专业),都必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需转正定技术等级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军地两用人才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四)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 、申报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大中专毕(结)业生,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经技术学校、职业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
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经批准的中级工技术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三)经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或经批准的高级工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十三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
4、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一)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二)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 、哪些职业(工种)鉴定需要经过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答:秘书、营销师(推销员)、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人员、公关员、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师。
6、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
7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 
技术等级鉴定分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两部分,技师资格鉴定主要分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技能考核和工作业绩考评三部分,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
8、 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
(一)技术业务理论与实际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方面考核(技师加工作业绩考评合格)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若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合格,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合格证书,在三年内申请同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时,技术业务理论可免考;若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亦按此执行。
9、 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及其鉴定机构报名咨询电话?
答:美容、美发、中式烹调、缝纫、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器维修工、电工、焊工、车工、钳工、摩托车修理、汽车驾驶、公路养护等初、中、高级鉴定可以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咨询,联系电话:3194815 。
10、 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如何申请补办?
首先到泸州日报社办理遗失登报,再到鉴定机构复印原证书办理时的《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申请表》和《颁证审批表》各一份,最后带彩色免冠二寸近照一张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