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认为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案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5 号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保障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案程序
( 一 ) 审查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是否已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等。对符合或不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本机关印章,送达复议申请人。
对符合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二 ) 调查取证。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其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意见。
( 三 )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对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 ,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 四 ) 提出审查意见。会同有关业务机构,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开展调查了解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
( 五 ) 制作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经本厅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 六 ) 送达。将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要求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 七 ) 归档。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及时、规范地将行政复议文书及有关材料归档。
四、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科
责 任 人:罗南镇 承 办 人:申 攀 联系电话: 331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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